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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軍標GJB150.1標準中規定了高低溫試驗箱對溫差的要求,標準第三條:要考慮試件周圍(必要的支撐處除外)空氣的邊界效應,并應保持試件周圍溫度的均勻性。為確保試件暴露在所要求的空氣溫度下,應將傳感器布置在試件周圍有代表性的點上,并盡量靠近試件,但所測的空氣溫度不應受到試件溫度的影響。各個測量點的溫度均不應超過規定的±2℃。試件不工作時其周圍的溫度梯度不應超過1℃/m,且總溫差不應超過2.2℃。
高低溫試驗箱以下情況下溫度充差可以加大:
1、體積大于5立方米的試件,溫度允差為±3℃;若允差超過±3℃,應證明其合理性,并得到訂購方的批準;
2、當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的規定值大于100℃時,其允差為±5℃。并應說明實際達到的允差。